案件描述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本院认为
我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瑞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勒**未主动缴纳罚金,故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6日将罚金刑(人民币3000元)移交执行局执行。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国**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2月8日协助本院将收取的被告人勒**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移交我院执行局,现3000.00元人民币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瑞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罚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