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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岩比、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带刀到景洪**卡村委会巴别村小组背面1420米处(当地人称“干狠”的地名)的林区内砍伐林木,准备种植橡胶树,造成林地毁坏经景洪市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张*非法占用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毁林面积11.6亩,损失株数300株,活立木蓄积15.702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8.1654立方米,毁林软阔叶树(杂木)原木价值人民币1633元。

2015年8月19日,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到住景洪**卡村委会巴别村召开群众大会时,将前来参加会议的张*抓获,随即对其执行逮捕。案发后,被告人张*的家属退缴了所毁林木的经济损失163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现场照片;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景洪**术鉴定书、景洪**证中心景价鉴(2015)371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景洪**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户口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垦集体林11.6亩用于种植经济作物,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

二、作案工具砍刀一把,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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