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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至8月初,被告人张*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野店镇北坪村u0026amp;ldquo;**汪u0026amp;rdquo;砍伐杨树69株,立木蓄积为14.7853立方米。

归案后,被告人张*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甲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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