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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裴某某盗伐汪清**业站辖区39林班56小班、57林班9小班*大兴沟林业局辖区8林班5、6小班天然林木。经鉴定,其盗伐林木蓄积为8.234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林权证、扣押清单、收条、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及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裴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裴某某用于盗伐林木犯罪的油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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