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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被告人王*将社旗县唐庄乡冀岗村乔庄自然村位于该村潘河大桥南头方唐路东集体所有、分给村民乔**等人承包经营的一片农用地买走。2013年4、5月份,王*在上述农用地上非法建房,造成该片农用地无法耕种。2015年8月12日,经社旗县精正测绘大队对该占地进行评估,该片农用地(旱地)面积为5.543亩。

本院查明

另查明,该宗被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有关情况说明,地类证明,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社旗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卷宗,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手续,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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