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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未经批准,先后两次在位于陇西县云田镇三十铺村唐家寺社的土地中违法采砂,占地面积9248.8平方米,合13.873亩。经定西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其占用的13.873亩耕地为一般农田,挖损土地深度超过20厘米以上,耕地的原有耕作层已遭到严重破坏,造成耕地无法耕种。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范某某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破坏耕地行为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定西市国土资源局破坏耕地鉴定书,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擅自采砂,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范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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