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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常某某未经陇西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在陇西县文峰镇仙家门村非法占用农用地17.02亩进行采砂。经定西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占用的耕地为基本农田,挖损土地深度超过20厘米以上,耕地的原有耕作层已遭到严重破坏,造成耕地无法耕种。

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对违法采砂现场进行了回填平整治理恢复。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破坏耕地行为告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定西市国土资源局破坏耕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数量较大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农用地土地用途进行采砂,造成被占用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对违法采砂现场进行回填平整治理恢复,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保护耕地不受非法破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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