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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现在,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公主岭市林业局批准,擅自将田某某个人所有2011年更新采伐的杨树农田防护林林地占为己有种植农作物(玉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玉米面积为6.97亩(4650平方米),在种植玉米过程中,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破坏,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通过机械翻耕,施用各种农药,造成林地土壤严重破坏,林地生物多样性遭到毁灭。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信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林地毁坏程度的鉴定,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三十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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