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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特**、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大二八地村村委会因拖欠王某某饭费,经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20日将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大二八地村南凉牛场山下林地抵顶饭费承包给王某某经营,王某某于2009年办理了林权证,并将该林地树种更新为山杏树。2013年王某某雇佣被告人马**看管该林地,并与被告人马**签订书面协议,并告知被告人马**该林地系林地,只允许种植储青和草、不能毁坏树地。2015年被告人马**违反与王某某签订的看护协议,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许可,私自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谷子和高梁,造成林地原有的植被生长条件遭到严重破坏。经鉴定,被告人马**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31.78亩,林种为用材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王某某承包地块的面积、地类和擅自开垦林地的调查评估意见书、GPS定位面积位置示意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限期更新通知书、承包林地协议复印件、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议书、巴林左旗各乡镇林木采伐名单明细表、户籍证明、办案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土地、林业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并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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