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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曹*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北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北海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7月份已获奖励分140.2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2015年12月15日罪犯曹**家属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并且积极主动履行部分罚金的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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