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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案发后退赔部分钱款,故可对其依法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4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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