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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及其辩护人车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桑于2013年4月在中**银行先后申办信用卡两张,后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5643.62元,经中**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桑于2013年6月申办中**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672.02元,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告人桑于2014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范的证言,被告人桑使用的中**银行、中**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账户情况说明、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中**行进账单、信用卡申请资料及催收还款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桑积极向银行偿还欠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中**银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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