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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武**、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08年1月份,被告人牛*在中国银**聊城分行申办卡号为4328的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3800元。2012年11月26日,该卡共计透支本金5799.55元后,再无任何还款及消费交易记录,经发卡行多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牛*变更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并逃匿,躲避银行催收。

2、2009年1月份,被告人牛*在中国建**聊城分行申办卡号为5310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5000元。2012年8月23日该卡共计透支本金14294.61元,后再无还款及交易记录,经发卡行多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牛*变更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并逃匿,躲避银行催收。

3、2012年2月份,被告人牛*在中国银**聊城分行成功申办卡号为5130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0元。2012年11月26日,该卡共计透支本金37328.74元,后再无任何还款及消费记录,经发卡行多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牛*变更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逃匿,躲避银行催收。

综上,被告人牛*透支信用卡三张,共计透支本金57422.9元。案发后,被告人牛*将透支的上述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国建设**聊城分公司证明、办理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及相关汽车行驾证、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征信审核登记表,交易明细,上门催收记录,现金交款单、还款情况说明,中国银**聊城分行推荐函、证明、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交易明细、还款说明,聊城晚报催收公告,聊城**管理局档案馆及聊城市**昌府分局、聊城市**发展局出具的证明,聊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牛*的户籍证明;证人田*、赵*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骗钱款已主动还清,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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