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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等四人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字(2015)第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董**、杨**、王**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董**、杨**、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王**伙同被告人董**、杨**,于2015年4月至8月在九台市卡伦镇街道百货大楼对面胡同承租的平房内,以在电脑上销售u0026ldquo;北京赛车u0026rdquo;单双号等赌博方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四被告人非法盈利人民币233758.30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韩**、董**、杨**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被告人韩**违法所得人民币25290元,收缴被告人杨**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董**、杨**、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董**、杨**、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周某某、李**、宋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银行卡查询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二册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王**、董**、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韩**、王**、董**、杨**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董**、杨**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瑞隋*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33758.30元予以追缴(应扣除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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