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卓*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中**行信用卡17998.69元和中**银行信用卡76000元,总计93998.69元(对起诉书予以变更)。为证实指控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被告人卓*的供述、证人张*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卓*经营生意失败,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卓*恶意透支中**行信用卡17998.69元和中**银行信用卡76000元,总计93998.69元。被告人卓*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3月,被告人卓*透支中**行信用卡(卡号:4036)17998.69元。经发**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卓*躲避债务,直至2015年11月由其亲属代为归还上述欠款。

2.2014年5月,被告人卓*透支中国**信用卡(卡号:6238)10000元。2014年6月,被告人卓*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透支66000万元,将购买的汽车抵偿给其他债权人。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卓*躲避债务。2015年9月、11月,被告人卓*亲属分两次代为归还上述欠款。

另查明,被告人卓*于2015年8月10日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记录、催收记录、银行存款业务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犯信用卡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卓*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向银行归还全部欠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卓*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居住地社区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卓*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卓*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