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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2年11月在中**银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6月27日,张*持有两张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55,176.05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张*于2015年6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2年11月至12月在中**银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6月27日,张*持有的该两张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55,176.05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安机关在核实其他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张*于2015年6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起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证言、地市常住人口查询、在逃人员登记表、说明、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及所附材料、建行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申请材料、破案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关于网逃张*抓捕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进行信用卡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向中**银行发卡行退赔人民币155,17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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