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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曹**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公诉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曹*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曹*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曹**、曹**的父亲曹**捡到张某某丢失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并带回家(卡号:xxx),因发现该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被告人曹**先在xx镇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分四次从该卡取走人民币12000元,后被告人曹**在禄劝县城u0026ldquo;四通大楼u0026rdquo;一楼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上分两次从该卡取走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曹*某甲、曹**共计从张某某丢失的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返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曹**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提出对被告人曹**、曹**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曹*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曹**、曹*乙的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害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曹**、曹*乙的供述;证人曹*丙、杨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曹**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曹**、曹**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曹**、曹**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曹*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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