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宫某某于2011年4月在中国建设**龙江省分行申领了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信用卡,自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在哈尔滨、北京、上海等地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多次消费,共计透支10684.7元,建设银行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通过电话、信函、派员等方式多次催缴宫某某仍未归还。经侦查,宫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宫某某家属代其将所欠银行款项全部还清。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宫某某于2011年4月在中国建设**龙江省分行申领了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信用卡,自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在哈尔滨、北京、上海等地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多次消费,共计透支10684.7元,建设银行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通过电话、信函、派员等方式多次催缴宫某某仍未归还。经侦查,宫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宫某某家属代其将所欠银行款项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被害人单位报案材料。3、宫某某办理信用卡书证。4、宫某某交易明细。5、银行电话催收记录。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8、公安机关出具的宫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使用信用卡,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宫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宫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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