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连**、余**、李**、唐**、蒋杨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连**、余**、李**、唐**、蒋杨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连**、余**、李**、唐**、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向被执行人李**、唐**、余**三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福建省**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唐**、余**的工资收入,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唐**名下的住宅,但被执行人李**和唐**均只有一套住宅,不宜进行处置。被执行人余**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5漳执字第647号案)。被执行人连**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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