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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左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华阳分理处申领信用卡一张,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左某某用该信用卡先后透支共计人民币19798.29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4年11月29日,左某某退还信用卡透支本息24120.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贷记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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