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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5)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09年8月在中国**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5,后用这张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案发欠款本金156434.96元。中国**卡中心催收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催收,王*拒不还款。

被告人王*于2009年8月在光大**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8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1,后用这张信用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欠款本金100418.61元,至今未还。光大**卡中心多次电话、信函催收,王*拒不还款。

被告人王*于2009年6月在中**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0,后用这张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欠款本金133718元,至今未还。中**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催收,被告人王*拒不还款。

被告人王*以其妻子吴*的名义,于2011年5月在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6,后被告人王*使用这张卡透支消费,截止案发欠款本金25312.1元,至今未还。农业银行催收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催收,王*拒不还款。

被告人王*以其妻子吴*的名义,于2014年3月在民生**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3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89后被告人王*使用这张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欠款本金24202.5元,至今未还。民**行催收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催收,王*拒不还款。

王*欠款本金总额440086.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报案材料、催收记录、消费明细,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吴*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作为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钱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卡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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