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2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2012年3月,被告人刘申领**有限公司信用卡1张,后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使用该卡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091.9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期3个月仍不归还。

二、2012年10月,被告人刘申领**有限公司信用卡1张,后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使用该卡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7619.6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期3个月仍不归还。

三、2012年11月,被告人刘申领**有限公司信用卡1张,后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使用该卡消费、取现,累计透支人民币10290.0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期3个月仍不归还。

四、2012年12月,被告人刘*领光大银**限公司信用卡1张,使用该卡消费、取现,累计透支人民币15632.8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期3个月仍不归还。

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第三起事实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刘到案后,坦白了第一、二、四起事实。起获中信**限公司信用卡1张,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领材料,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法制观念淡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综上,根据被告人刘*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0日亦于折抵。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人民币六万六千六百三十四元五角,其中一万三千零九十一元九角八分发还招商**限公司,二万七千六百一十九元六角八分发还交**有限公司,一万零二百九十元四分发还中信**限公司,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二元八角发还光大**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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