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东犯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东犯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周*东将信用卡诈骗违法所得109444.95元归还中国工**限公司泗县支行,已归还10万元,余额9444.95元继续归还;将骗取贷款违法所得207407.53归还泗县**银行。原审被告人周*东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东及其辩护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刑初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