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3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辩护人黄晨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被告人杨*在中**行浦江县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01,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于2012年8月开始使用。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共透支145072.15元,2014年10月14日还款12000元,之后就不再还款。截止案发仍透支本金133072.16元。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3月份期间,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催收,杨*一直未还清本金。案发后,被告人杨*的家属于2015年7月30日、8月3日还清了全部透支款及利息。

2015年10月17日和19日,被告人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二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笔核查复印件,中银白金信用卡客户资料说明表复印件,信用卡申请人声明复印件,信用卡申请件初审记录表复印件,浦江支行通话记录查询列表复印件,个人贷款客户情况证明复印件,中**行零售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账户产品信息复印件,中银卡流水查询,催收历史详细记录及照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复印件,邮件全程跟踪查询,中**行还款记录账单,中**行情况说明,立功材料,被告人杨*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二名,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