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2年4月26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纯属金融诈骗、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其是否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金融诈骗所得赃款至今未退,判决的财产刑也未执行,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