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辛**与被执行人王**、王*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辛**与被执行人王**、王*和赡养费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700.00元,权利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浑执字第177号,执行标的为170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浑执字第17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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