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王*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孙**、黄某某与孙**、孙**、孙**、孙**、孙*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黄*与杨*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谭**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卢*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滕某某与刘**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高1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李*赡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