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浦执字第1319号林*与李*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孙**、黄某某与孙**、孙**、孙**、孙**、孙*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黄*与杨*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谭**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卢*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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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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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刘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