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欧**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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