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秦*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东*一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958.13元及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高**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4日立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其他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东执字第1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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