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唐*与陆*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陆**、唐*与陆*乙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自2015年10月起,被告陆*乙、陆**每2个月依次轮流为原告陆**、唐*提供食宿(其中被告陆*乙安排靖江市新港城东阜小区14幢304室一房间给二原告居住)。原告陆**、唐*今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由被告陆*乙、陆**各承担不能报销部分的50%(凭相关手续结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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