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梁某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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