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郭**、郭**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与郭**、郭**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郭**、郭**在银行的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2011号案件的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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