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房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