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宋某某诉田*乙、田*丙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甲、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乙、田*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的(2010)镇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由田*乙、田*丙自2009年4月1日起每月各付给田*甲、宋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田*甲、宋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田*乙、田*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乙、田*丙交纳了截至2015年12月份的赡养费人民币2400元,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0)镇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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