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6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张*乙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赡养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特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甲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