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诉王*甲、王*乙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诉王*甲、王*乙赡养费纠纷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甲、王*乙赡养费纠纷一案,镇**民法院于2003年3月30日作出的(2003)镇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责令被执行人王**、王**自觉履行了该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王**交纳了截至2015年10月份的抚养费720.00元,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03)镇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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