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潘**、潘**、潘**、潘**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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