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刘*甲、被告刘*乙、被告刘*丙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滕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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