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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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