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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高1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u0026times;诉被告高u0026times;1、高u0026times;2、高u0026times;3、高u0026times;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u0026times;、被告高u0026times;1、高u0026times;2、高u0026times;3、高u0026times;4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u0026times;诉称,原告崔u0026times;是四被告之母,今年81岁无经济来源,并患有冠心病,中度萎缩性胃炎、多种慢性病,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1200元维持生活不够,要求增加生活费是合理的,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按照工资比例每月支付赡养费共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高u0026times;2支付原告2015年石**医院住院费、首钢医院药费1020元;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u0026times;1辩称,同意按照工资比例承担赡养费。

被告高u0026times;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生活困难,支付不起。医药费被告同意给,但需要明细,有可能别人开的药没用在原告身上。

被告高u0026times;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u0026times;4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u0026times;与高学文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两子两女,即高u0026times;1、高u0026times;2、高u0026times;3、高u0026times;4。高学文于2002年1月去世,崔u0026times;独居生活。崔u0026times;每月享有国家补助养老金及生活费等共计530元,高u0026times;1月收入2876元,高u0026times;2月收入4200元,高u0026times;3月收入4300元,高u0026times;4月收入3213元。崔u0026times;2015年在石**医院和北**医院花费医疗费共计4079.58元,高u0026times;1、高u0026times;3、高u0026times;4均已垫付。崔u0026times;每月交纳房费37.7元,2013年6月18日至8月28日共交纳水电费875元,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3日共交纳水电费1467元,2015年3月7日至2015年9月9日共交纳水电费1111元。

另查,原告于2013年因赡养费纠纷起诉至法院,(2013)年石民初字第31号判决书判决四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上述事实,有医院发票、诊断证明、水电费收据、房费收据、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证明、(2013)年石民初字第31号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另外,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现原告以生活费用不足为由,要求增加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高u0026times;1、高u0026times;3、高u0026times;4均同意按照工资比例分担赡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高u0026times;2称其生活困难,每月药费2900元,无力负担原告赡养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高u0026times;2自述其配偶月收入2700元,其子28岁。综上,本院对高u0026times;2无力负担赡养费用的意见不予采信。

崔u0026times;主张由高u0026times;2分担医疗费1020元,高u0026times;2对医疗费用总额不持异议,对其中3300元中成药费质疑非原告本人所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高u0026times;1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u0026times;赡养费四百五十元;

二、高u0026times;2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u0026times;赡养费五百五十元;

三、高u0026times;3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u0026times;赡养费五百五十元;

四、高u0026times;4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给付*u0026times;赡养费四百五十元;

五、高u0026times;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崔u0026times;医疗费一千零二十元;

六、驳回崔u0026times;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崔u0026times;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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