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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连山等诉石**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徐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徐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u0026ldquo;准许原告石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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