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浦执字第2293号张**与南京**管理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管理中心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浦*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原告祁*甲与被告祁*乙、祁*丙、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张*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韩**、韩**、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苗*和与庄**、庄*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吉俊诉被告包**、包海桃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臧*、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孙*、黄玉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荣利军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周**、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