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代某某、代某甲、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张某某与代某某、代某甲、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代某某、代某甲、郑某某应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彩礼77400元(以上款项中扣除代某某陪嫁3900元TCL42寸彩电一台,2800元的全自动洗衣机一台、1200元的被子两床、300元的皮箱一对,合计8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9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实际执行案款69200元(不包括代某某陪嫁物款项82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94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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