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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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