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张*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满*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魏*、毕*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曲*某、曲*某、曲**、曲*乙、曲*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朱**、金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杜*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