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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