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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甲、孙某某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因家庭困难申请免交,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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