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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