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1因与被申请人许2、许3、许4、许5、许*、韩*、韩2、韩3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1989年4月19日,许**在手书字据中,明确写明在其活着的时候,把位于北京市昌平县霍家营村瓦房五间赠给他的孙子许1和未来的孙子。对此,需结合字据文意内容进一步确定字据的性质是属于赠与还是遗赠,同时结合案件事实对于受赠人的范围予以确定。此外,对于诉争房屋所有权问题,许**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驳回了许**的诉讼请求,现(2010)一中民终字第6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另,在该诉讼中法院已经查明1993年许**取得了上述房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以上事实,许1是否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房产系许**所有。
综上,许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北京**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