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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王*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王*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青岛市**路***号***户房屋(面积**平方米)系被继承人李某某所有,李某某系一孤寡老人,一生未娶也无儿女,其父母兄弟已先于其去世,其晚年生活全由原告尹*照料,****年*月**日李某某在两位证人的见证下留有一份代书遗赠书,其主要内容是将房屋留给原告尹*,但尹*必须照顾李某某的生活、护理等,照顾好李某某的后半生,原告尹*充分履行了遗赠书的义务,****年*月**日李某某去世,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现被告一直霸占该房屋,诉求判令上述房屋归原告尹*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被告既不是继承人,又不是受遗赠人,与本案涉及的继承无关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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